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工作的通知(河农局办发〔2023〕19号)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和防灾减灾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致灾性强的特点,高温干旱、暴雨洪灾、寒潮低温等极端天气给我市畜牧业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防灾减灾面临更多挑战。此外,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因此,为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做好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底线思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畜牧兽医行业领域生产安全纳入全年重点目标任务,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坚决遏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抓早抓实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与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细化预防及应对措施,尽量减轻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对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供应的不利影响。针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养殖污染等工作的负面舆情要高度关注,加强信息监测,及时妥善处置,切实做到防范在早,处置在小。
二、落实行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畜牧兽医行业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大隐患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整改到位,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
(一)畜禽养殖安全生产。重点是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化粪池、污水池、净水池)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设置;供热锅炉、供电线路、养殖圈舍安全隐患;饲草饲料库房防火安全;沼气设施安全预警标识、防涝排涝设施配备等环节全面排查。检查养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生产加工和运输机械装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要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定期组织对消防、供电、制冷、高压容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加强对致昏、刺杀、剥皮、浸烫脱毛、燎毛、劈半、修割、无害化处理等作业环节的日常检查。重点督促企业做好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等特种设备使用,及时淘汰、更新半桥式劈半机、敞开式烫毛机等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强屠宰使用刀具、用电、明火等危险操作安全防护,对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上岗。
(三)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降尘清尘、安全用电、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措施,强化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隐患排查,特种设备按规定取得许可,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资质要求。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督促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强化安全防护措施,强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管控,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制度,做好菌毒种、强腐蚀性试剂保存和使用,妥善做好实验室废弃物处理。严防菌毒种被盗、泄露事故。规范开展实验活动和实验室操作,定期检修高温高压设备,在实验活动中做好人员防护,严防触电、烫伤、爆炸和人畜共患病感染事故。
(五)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管理。加强对辖区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保障公众健康。督促诊疗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安全运营和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宠物诊疗水平,维护饲养者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引导和促进全市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防灾减灾服务指导和排查
(一)组织开展防灾准备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指导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向养殖场户等生产经营主体通报灾害天气信息,加大防灾减灾、救灾避险知识的普及,增强养殖场户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组织指导养殖场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防灾准备工作,提前储备饲草料、动物防疫等物资,加强畜禽栏舍棚圈、厂房、排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检查修缮。要根据动物疫情流行形势和灾情情况,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及时开展动物疫情监测调查,做好免疫、消毒和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集中开展重大风险排查。要组织养殖场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安全生产及防灾风险隐患工作自查,以房屋牢固程度、地质灾害、水电使用、设备使用、粪污处理为重点,认真梳理风险点,限期整改到位,排除防灾隐患。全面排查畜牧兽医行业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确保风险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到位,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问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持续强降雨高温天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重防办〔2022〕1号)要求,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及时开展灾后防疫,做好免疫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落实消毒措施,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消毒药品器械等物资,突出抓好畜禽圈舍、屠宰场点、病死畜禽中转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集中掩埋点、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播。要加强对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要结合春防检查评估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较低的畜禽场群及时开展补免。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和养殖场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夯实基层识灾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结合“防灾减灾日”等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教,加强防灾救灾培训和教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增强养殖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防灾减灾意识。要结合防汛抗旱防强风抗雪防冻等工作实际,统筹资源条件,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提升灾害应对能力。
四、强化应急响应和信息报送
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安全生产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对发生的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舆情、重大信访矛盾要及时报告。灾情发生集中阶段,要加强监测,一旦出现灾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到受灾地区现场核实受灾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及时掌握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准确评估灾害基本情况,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报告灾情情况。同时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同步报送灾害损失。我局将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准备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及时清零。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执行严肃问责机制,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
2.畜牧兽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告知书(样版)
3.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4.畜牧业灾情统计表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措施
一、畜牧业防减高温灾害技术措施
(一)房舍隔热、圈舍降温。通过养殖房舍加宽屋檐、搭设凉棚、栏舍上方或四周加盖遮阳网布等方式,减少阳光照射。也可通过加强场区绿化,房舍周边种植藤蔓植物等,缓和太阳辐射。有条件的,可使用温度较低的深井水屋顶喷淋、圈舍地面喷洒、舍内喷雾等,达到降低舍内温度的目的,但要注意舍内湿度控制。
(二)圈舍通风降温。开启圈舍门窗,增加自然通风,加强空气对流。也可使用通风设备,在开放式圈舍安装风扇进行正压通风;在封闭式圈舍安装排气扇、湿帘等进行负压通风,降低舍内温度。
(三)调整饲养量,稀养降温。调控生产计划,适当降低饲养密度,避免出现畜禽拥挤,以减少彼此间的热量传递、辐射。
(四)供给充足饮水。提供足量、清洁、新鲜、清凉的饮用水源,保证自由饮用,使畜禽能够及时补充因大量散热而流失的水分。可在饮水中适量加入防暑降温药物,增进防暑效果。
(五)调整日粮结构,改善适口性,提高营养水平。适当提高日粮蛋白水平和能量浓度,增加青绿多汁饲料、湿拌料以增进畜禽食欲。可适当添加多维及其它消暑物品,增强畜禽抗热应激能力,缓解热应激反应。新鲜饲草匮乏时,草食牲畜可投喂青贮饲料、优质干草等。
(六)调整喂料时间和饲喂方法。高温季节畜禽易出现食欲减退情况,应避开高温时段,在气温相对较低的清晨和傍晚投饲。也可早上喂料提前,晚上投喂夜料;增加早晚料量,减少中午投喂。放牧养殖的,改日间放牧为早、晚放牧为宜,尽量避免中午高温直晒。
(七)调整饲养管理。减少畜禽转群、混群次数,尽量全进全出。出栏时间适当提前,适时淘汰老弱、低产畜禽;已过产蛋高峰期的家禽可提前淘汰。盛夏酷暑季节,严禁高温时段引种、运输畜禽;即使夜间运输,也应减少密度,避免拥挤、中暑等。
(八)中暑处置。加强巡察观察,发现畜禽出现中暑症状,及时将其转至阴凉通风安静地方,紧急降温处置,严重的要及时治疗。
(九)搞好圈舍及环境卫生。及时打扫清除畜禽舍内污物,保持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不定期采用环保药物和措施消毒圈舍及周边环境,杀灭蚊、蝇,减少鼠虫,防止疫病传播、干扰畜禽正常休息。
(十)储备消暑物资,防控疫病发生。若遇持续高温,养殖场(户)应适当储备防暑降温物资,以作不时之用。发现患病畜禽,应迅速隔离,及时对症施治处置。
(一)开源和节流。一要提前修缮储水设施,做好畜禽饮用水储备。二要节约用水。定量喂水、用水,防止浪费。
(二)加强饲养管理。一要及时清理粪便,保持舍内干爽清洁。二要水禽生产如遇水源干涸,可舍外喷洒,一天3-5次,水量和次数根据当地水源及干旱情况而定。三要在干旱、气温较高天气,多备些风扇,降温消暑。
(三)强化畜禽饮水卫生。对一些死水、混浊水等地面水应先净化,然后再进行消毒。净化可采用沉淀和过滤方法,沉淀多用明矾,每立方水40-60克;过滤常用的滤料有矿渣、木炭等。消毒可采取漂白粉消毒法,根据水质不同,清洁透明河水每立方加漂白粉6-8克,水质混浊河水每立方加漂白粉8-12克环境较好的山塘水每立方加漂白粉8-12克,环境差的山塘水每立方加漂白粉12-18克。禁止使用工业污染和病原污染的水源。
(四)调整养殖经营策略。在干旱缺水又解决不了畜禽饮水需要的情况下,对幼畜、幼禽、已过产蛋高峰期的家禽及育肥期内的肉用畜禽,可适当提前出栏、出笼或淘汰。
三、畜牧业防减洪涝灾害技术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切实将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加强人员应急指导,设定应急安全庇护区域,谨防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事故发生,必要时及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带。在危险没有排除情况下,宁可设施物资受损,也不能冒然开展生产作业。
(二)预防汛期灾害
1.提前排查处置灾害隐患。全面检查养殖场内用水用电情况,更换漏水漏电管线,确保正常、安全运行;及早检修畜禽棚圈、设施设备,疏通排水管道、沟渠,简易圈舍采取加固措施,预防大风暴雨及冰雹等损毁栏舍。将低位处的饲草料、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等各类物资做好标识、转移到地势较高的安全位置;必要时提前将畜禽转移至其它安全处饲养。依山而建或地势较低的养殖场,要防范山体滑坡、雨水倒灌等造成损失。
2.加强人员值守,贮备防洪物资。各养殖场(户)尤其要加强汛期人员值守,及时查看、了解天气预报,根据气象资料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贮备足够的饲草饲料、药品用具、设施设备零配件以及拦沙阻水的防洪物资等。
(三)规范处理死亡畜禽。
指导受灾养殖场(小区、户)加强防疫管理,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对砸死、淹死、冲走等死亡及死因不明畜禽,要采取“四不准一处理”的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畜舍、场地修复和消毒
1.尽快修复圈舍及设施设备。洪涝灾害后,迅速组织人员对遭受影响的畜禽圈舍、棚栏、围墙、粪污处理及水管电线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更新,保证不漏电、不漏雨、不积水,能够安全使用。粪污处理场所发生雨水流入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物随雨水流出或造成其它污染。
2.及时清理消毒圈舍及周围环境。为防止大灾过后疫病流行,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殖户要迅速开展对过水地带畜禽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生产工具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及时清除被洪水浸泡圈舍、棚栏及生产场地内遗留的淤泥、粪污和各类杂物,冲洗地面、墙壁,清理雨水、污水沟渠管道系统,保持排水畅通。补救因水毁损的绿化植物,及时进行畜禽、养殖场所、周围环境消毒灭源。根据不同消毒需要,选择采用不同的消毒药物、方式,重点做好圈舍、运动场和周边环境、运输车辆、用具、饮用水源等的消毒,不留死角。在灾后一星期内要一天一次定时消毒,特别是曾发生疫情地区(场、小区),要反复消毒,不留隐患。同时要做好畜禽场的隔离工作,严禁灾后到外地调入畜禽,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饲养场。
(五)加强疫情监测及灾后动物防疫工作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当地实际天气情况及时做好防范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对于过去曾发生过疫情的老疫区,要加强预防接种,严禁在过水地带放牧;一旦发生疫情必须按照“早、快、严、小”控制原则,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扑灭。为防止灾后牲畜口蹄疫、猪瘟、猪链球菌、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强制免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免疫注射工作。对重大疫病实施紧急免疫,要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免疫保护水平。预防灾后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暴发和流行,确保水灾过后无大灾。
(六)加强饲养及饮水管理
1.加强饲养管理。一是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商品畜禽达到出栏标准的要尽快出栏,降低饲养密度,保持畜舍内的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加强圈舍通风换气,同时保持舍内安静。二是加强畜禽监测与巡视,仔细观察畜禽活动状况,如有异常应尽快与兽医联系。水淹畜禽要及时对症处理,散养鸡尤其注意呼吸道疾病和球虫病等的预防。三是注意做好受浸饲料的处理,被淹饲料要及时干燥、脱毒。严禁饲喂发霉变质饲料,如饲料霉变,不能饲喂,应做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中毒,减少畜禽应激反应。舍饲草食畜禽日粮组成尽量多样化,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全面。可在饲粮中适当添加一些多维、电解质及免疫增强剂等,以增强肌体的抗应激力和抵抗力。四是对于雨后高温暴晒天气,加大畜禽圈舍通风换气力度,除自然通风外,安装风扇、排气扇等方式进行通风降温。在圈舍上方或四周用遮荫网等隔热性能好的材料遮盖,达到降温的目的,同时做好畜禽饮水保障供应。五是重点保护种畜禽生产,及时恢复产能。种畜禽是灾后生产自救的基础,要及时观察、保护母畜,必要时注射安定保胎药物。增加流产牲畜营养,促进肌体恢复,争取尽早配种。加强仔畜、幼禽保育工作。灾后不宜立即补栏,观察了解本场及周围养殖场情况正常后,方可考虑引种补栏。应从证照齐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和售后服务较好的种畜禽场引种,并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六是加强受淹畜禽的遗留工作,对低龄、体弱、伤残、病情严重的畜禽及时淘汰,降低饲养成本。七是落实综合防疫措施,按设计的免疫程序适时免疫,加强消毒,特别是饲槽、水槽的消毒,控制鼠、蝇的密度,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2.注意饮水管理。被水淹没、污染的饮水器、水槽、食槽等须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饮水最好采用自来水。在饮水中可加入复合维生素B和维生素C,增强畜禽抵抗力,增加食欲,消除应激。被洪水污染过的井水、江河等天然水体不可直接饮用;确需使用的,要先作沉淀处理,再用漂白粉等消毒,或通过煮沸等方式直接杀菌消毒。牛羊等放牧养殖的畜禽,放牧前要充分饮水,以防止放牧过程中因口渴而饮用污水导致疾病。洪水淹没过的草地,短期内或下雨前禁止放牧。
(八)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灾害期间和灾害发生后,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特别是防范雷击、设施漏电、电线落水等引发的触电事件。养殖场(户)饲养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灾后恢复生产的同时,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切实加强自我防护。要加强做好宣传工作,提高饲养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饲养管理人员要穿戴防护服装(鞋、帽),勤洗手、勤消毒,及时处治伤口,尽量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畜禽,特别是发现伤口要及时处理及时医治,不可掉以轻心,尽量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畜禽,防止感染疫病。身体感觉不适时,要及时就医,防止感染、传播疫病。
(九)防止粪污外溢
暴雨天气带来大量雨水,如果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环保处理设施超载。要重点检查加固雨污分流设施,做好沼气池、曝气池、贮存池等设施运行监测,坚决防范雨水倒灌和粪污外溢,避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一)加强隐患排查。提前对养殖场全面检修排除隐患,及时对圈舍、库房、墙体等进行检查维修加固修缮,对水、电线路进行检修维护,做到屋顶不漏雨雪、墙壁不见缝隙、水管电力供应正常。正在施工的项目和开展的户外作业要切实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做好保温。完善措施防寒保暖,重点对仔畜、哺乳母畜、孕畜和高产畜禽加强保暖措施。对开放式畜禽圈舍要及时安装升降保温卷帘,封严畜禽圈舍,对实心地面的畜禽圈舍添加稻草、木屑等垫料,对漏缝或水泥地面的畜禽圈舍在畜禽睡觉区域安放麻袋、木板或电热塑板,提高地板温度和室温。对畜禽圈舍漏风部位进行封堵,关好门窗,使用煤炭或柴火、保温灯、红外线灯等对舍温进行升温,或用电锅炉以及热风机等供暖设施对畜禽圈舍的空气进行加热。使用煤炭或柴火进行升温时,要注意通风换气,防止畜禽圈舍缺氧和有害气体含量过高,对人和畜禽产生伤害。要确保饮水恒温系统正常,确保放养禽畜及时回圈。
(三)做好防冻。针对裸露在外的供水管线,在其上面覆盖或包裹稻草、秸秆、旧衣物、塑料、泡沫等,避免因供水设施受冻造成不便。对确已冻住的水管,可以用旧衣物缚住水管再用热水冲淋化冻,切不可用火直接烘烤或是用开水急烫,以免造成管道开裂。
(四)增强营养。适当提高畜禽饲料营养能量浓度和供应量,在极端寒冷天气下,给畜禽增加10-20%的日喂料量,同时适当增加饲料中的玉米占比,减少麸皮含量,或在饲料中额外添加葡萄糖、油脂或脂肪粉等增加能量。
(五)减少冷应激。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要在寒潮侵袭的时间段给幼畜禽提供温水。做好栏舍四周的密封防风,保证畜禽不受寒风吹袭,减少不必要的冷应激。
(六)做好物资储备。养殖场要提前储备好饲草饲料、药品、疫苗、后勤保障等必备物资,同时做好停水停电时的发电用水准备和保暖应急物质的储备,确保正常生产。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路况不佳的畜禽养殖场要提前准备好7-10天以上的饲料。
(七)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提前做好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新城疫、猪瘟、猪蓝耳和病毒性腹泻等寒冷季节易发疾病的免疫预防工作;加强圈舍畜禽监测与巡视,发现异常,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汇报,确保疫情及时处置控制。
(一)灾前应对相关措施
1.加强排查。关注天气预警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强风来临前,要对畜禽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防风防雨,做好畜禽栏舍、养殖附属设施加固等预防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畜禽养殖棚舍,立即采取加固畜禽栏舍或暂时转移牲畜。防止畜禽舍倒塌。彻底清理或疏浚畜禽养殖场排水系统,做好排水防洪防涝工作,防止浸水。舍外放养畜禽如羊、牛、家禽等要及时赶回,避免在外受淹死亡,确保养殖人员生命安全,并减少畜禽损失。
2.落实临时安全备用场所,尤其是处于低洼地带或离地质灾害点较近的养殖场,要严防强降水隐患。发生紧急情况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尽快转移人员及畜禽,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畜禽伤亡。
3.做好饲料等物资的采购、储存及保管工作。要及时组织好畜禽饲料、兽药、消毒药等重点投入品的采购和储备等工作,保证应急需要,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准备好抽水机、应急照明设施、动物防疫消毒液和消毒机械等,储备好应急疫苗等其他物资。
4.及时开展粪污处理、贮存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有效运行。必要时,对贮液池等存储设施要加盖临时雨棚,防止畜禽粪污满溢或漏排,严格杜绝养殖污水直排、偷排。
(二)加强饲养管理。可在饮水或饲料中增加维生素含量,如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C、维生素B、微量矿物质等适宜营养性添加剂或药物来加强畜禽对环境的抵抗力,也可通过添加微生态制剂来调节畜禽自身的微生态环境,起到抗菌效果,同时,为预防肠道疾病,可在饲料或饮水中适当添加一些抗菌药物。注意畜禽饮水卫生,不喂被洪水浸泡过的或受潮霉变的饲料。
(三)灾后恢复生产相关措施
1.检修生产设施。灾后对畜牧业生产尤其是防暑降温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对倒塌、受损的栏舍、生产设施要进行修复加固,及时恢复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时检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如有漏排等情况出现及时修复。
2.全面消毒灭源。及时做好受灾畜禽转移,清除栏舍周边特别是排水沟里的污水、污物,保持环境整洁与排水畅通。配备好烧碱、生石灰等消毒药,对畜禽饲养场所清洗后进行一次彻底全面消毒灭源,养殖场消毒池要每天更换消毒药。加强通风换气。定期开展防蚊灭鼠工作,减少传播疫病的机会。对受潮霉变的饲料及饲料原料要作销毁处理。
3.加强饲养管理。注意饮水卫生,提供清洁水源并根据畜禽不同阶段的生长需要供给营养全面的饲料,适当添加一些多维、电解质等抗应激剂及免疫增强剂,促进畜禽机体的恢复,减少应急反应。高温天气要适时通风,予以降温。饲料饲喂前必须进行仔细的检查,不要用霉变饲料饲喂畜禽,防止中毒。
4.加强防疫检疫。要密切关注重大动物疫病和灾后易发病,加强疫情巡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时上报区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并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防扩散蔓延。要切实做好灾后畜禽免疫工作。
附件2-1
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生产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畜禽养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障畜禽养殖从业人员及养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生产作如下郑重告知:
畜禽养殖场(户)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养殖场(户)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建筑安全
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圈舍时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制度,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开展施工。高空作业的人员要配备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必备的安全设备,现场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并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所。对年久失修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开展建筑安全整改,禁止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内生产经营。
二、防灾安全
新建养殖场要符合选址规范,禁止在容易发生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地方修建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户在雨季,特别是暴雨、强降雨、大雪、大风等天气来临前,要提醒养殖场户排查养殖场内外环境,及时清理排水沟渠、砖墙修缮、加固屋顶、补漏等工作,防范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发生水淹、塌顶等情况发生。高温天气要做好防暑工作,加强通风降温,防治人畜中暑。
三、用电用火安全
畜禽规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定期巡查检查制度。畜禽养殖场(户)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定期不定期对电路电线、沼气池、饲料(干草)库房、育雏室、高温高压、危险化学品、锅炉房等存在火灾隐患重点区域、突出部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更换老化的电线电路,安装防漏电保护断路器,配备专业配电盒。在沼气池、饲料(干草)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间等区域严禁一切火种,并张贴悬挂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识,在重点区域配备灭火器等必备消防器材。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分类保存,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建立台账。锅炉房应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由专业人员按照设施设备操作要求规范操作。
四、密闭或半封闭空间安全
畜禽养殖场的沼气池、化粪池、深坑、密闭或半封闭存粪池等容易发生缺氧、中毒、爆炸等危及人畜生命安全事故的区域,养殖场户要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作业,特别是沼气池、化粪池清理维护等工作必须要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操作或现场指导,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私自下池作业。对建有沼气池、化粪池等粪污储存处理池的养殖场要印发张贴安全生产规范,开展从业人员沼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沼气池建设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出料口要安装防护和警示标识。露天沼液池、多级沉淀池、深坑等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加装护栏、围栏等设施,避免人畜跌落溺水。在寒冷季节,要提醒养殖场户严禁在密闭的环境内采用燃烧木炭等方式进行取暖供暖。
五、机械设备安全
关键设备、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要督促养殖场户对养殖场内配备的饲料粉碎机、切割机、自动料塔、青贮打捆机、干湿分离机、翻耙机、智能化设备等机械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专人操作维护,加强机械维修保养和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开展农机驾驶操作培训,提高养殖场户农业机械操作安全意识。
六、质量安全
畜禽养殖场户要健全养殖档案,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监控。畜禽养殖者要依法依规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要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坚决维护动物卫生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销售、贩卖、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七、沼气使用安全
(一)使用者是沼气安全管理责任人。沼气池建成后,进出料口一定要加盖混凝土预制板并加锁,以免造成人畜伤亡。不得在沼气池周边或导气管口和进出料口有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行为;不得在导气管处直接点火试气。
(二)严禁把油、骨粉、饼粕、和磷矿粉等加入沼气池,以防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危及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若在室内闻到臭鸡蛋气味时,应迅速打开门窗通气,千万不能使用火柴、蜡烛、打火机等明火,也不能开关电源,以防引起火灾。臭鸡蛋气味完全消失后才能使用明火。
(三)在用气过程中厨房要保证有人。若发生火焰被风吹灭或被水淋熄时,应立即关闭气源开关,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此时严禁使用一切火种及电源开关,以免引起火灾。
(四)经常观察沼气压力表的变化。当压力过大时,要尽量多用气,以免池内压力过大冲掉池盖。如果池盖被冲开,应立即熄灭附近的火种。禁止向池内丢明火烧余气,防止失火、烧伤或引起池子爆炸。保护好沼气池、输气管道、灶具等配件的完好度。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请及时与技术人员或本地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五)如果发生人、畜掉入沼气池,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救。禁止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下池施救,避免发生连续伤亡事故。
(六)沼气池一旦进料后,不得轻易下池出料或检修。如要下池,必须要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现场指导,并做好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打开活动盖时,不要在沼气池周围吸烟或敲打硬物、拨打电话,严禁使用明火,以防发生失火、烧伤或引起池子爆炸。要在池外出料,使进料、出料、活动盖三口通风或用鼓风机更新池内空气。
2.进行动物活体试验。入池前,必须在清空池体后通风2天以上,把小动物(鸡、鸭、兔等)放入池内,观察 15-30分钟,如表现正常方可下池,否则严禁下池,以免发生窒息中毒事故。
3.下池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防护面罩,利用手电筒或防爆灯照明。池外要有专人看护,禁止单人操作。下池人员稍感不适,看护人员应立即通过安全带将其拉出池外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如出现恶心、呕吐等中毒现象,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出现休克时应先做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拨打120电话急救。
(七)沼液不能直接排放。要通过多级沉淀和氧化,沉淀池和氧化池四周要建防护栏并设安全标示牌。
八、动物诊疗安全
对畜禽进行采血、医疗、解剖或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医疗器械、医疗废弃物等应按规定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以免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染和其他伤害。
养殖业主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场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特此告知!
附件2-2
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畜禽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畜禽屠宰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具备岗位所需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编制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安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预警,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六、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罐等特种设备按规定申领使用许可证,液氨等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的应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七、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从事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持证上岗;对沼气池、污水贮存池等有限空间场所安全生产作业从业人员,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没有监护不准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八、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明确专人负责对屠宰设施设备和屠宰关键环节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
九、完善企业安全投入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识,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生事故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告。
特此告知!
附件2-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安全责任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安全条件要具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必须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车间、仓库、立筒仓、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构)筑物应牢固,做到防雨、防雷、防台风、防倒塌;厂区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应采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线有完整的除尘系统,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应有警示标识或安全防护装置,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危险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应通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在粉尘、噪音、高温、高空等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应配备有效的劳动防护措施。化工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化工生产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安全培训要到位。企业应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车间主任、班组长(工段长)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隐患要常查。企业要定期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应定期组织对厂房建筑、立筒仓、粉碎机、提升机、混合机、制粒机、干燥机、锅炉、空气压缩机等重要生产设施设备情况等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定期检查清理危险库存物品和危险废弃物料,防泄漏、防自燃、防爆炸;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安全应急要演练。应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火灾、触电、机械伤人等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要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特此告知!
附件2-4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为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要落实。无害化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落实全员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安全条件要符合。要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建筑符合建设设计规范和专业防火规范要求,生产设备、供水供电供气设备等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化制设备、锅炉等高温高压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资质并定期检测,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应设置相应的危险品库和安全设施,按规定做好硫酸等危化品报备和使用管理。
三、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有限空间场所安全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没有监护不准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化制设备、锅炉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四、风险隐患要排查。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清单,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对自身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企业,要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安全管理要规范。要定期组织对锅炉、高温高压容器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涉及危化品、危险工艺等加强安全检查和风险辨识管控,实施动态监控;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规程作业,做好现场安全管理。
六、应急处置要及时。要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严格按规定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特此告知!
附件2-5
兽医实验室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为全面落实兽医实验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只从事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的实验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标识。定期对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制度,加强菌(毒)种保藏、使用管理,严防菌(毒)种泄露和扩散及人员感染等生物安全事故,确保自身不被利用从事生物恐怖活动。确保不发生本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采集、接收毒(菌)种及擅自分离、鉴定、引进、输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事件。
四、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火灾防范、机械事故、安全用电等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实验操作,防止实验室感染事故发生。
五、严格动物病料采集管理,对动物疫病诊断废弃病料,严格按规定处置。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上报。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病料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情况。
特此告知!
附件2-6
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并配合金城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主动做好动物防疫安全工作。为全面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标识。定期对机构人员进行火灾防范、安全用电等安全知识培训。
三、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制度,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毒麻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兽药。
四、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
七、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附件3-1
畜禽养殖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 |||||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仅限种畜禽企业): | |||||
企业类别:□生猪养殖企业 □牛羊养殖企业 □家禽养殖企业□其他养殖企业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符合打“√”,不符合(检查发现问题具体描述),不涉及划“/”) | |
1 | 辖区到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 辖区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的记录表;对存在问题隐患下达书面整改要求。 | 查阅资料 | ||
2 | 养殖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 | 检查养殖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内部管理、自查检查、做好记录等情况,特别是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 查阅资料,记录、随机选取员工现场提问 | ||
3 | 企业培训 | 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训记录。 | 查阅资料 | ||
4 | 粪污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设备 | 1、沼气生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沼气管道、灶具是否存在漏气现象。 | 现场查验 | ||
2、沼气池的日常安全维护是否请专业技工来操作、清理沼渣沼液是否请专业技工来操作、沼气池周围是否有安全警示标识。 | 现场查验 | ||||
3、粪污处理设施维修、残渣清理是否请专业公司维护等 | 查阅资料 | ||||
5 | 无害化处理池 | 检查无害化处理池是否设置警示牌、围栏(墙)或加锁等安全措施,严防病死动物被盗挖、人员跌入处理池。 | 现场查验 | ||
6 | 生产区 | 禁火措施 | 需要在养殖场生产区所进行维修等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并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有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 | 现场查验 | |
7 | 消防设施 | 消防设施或设备配备齐全有效,并定期检查。 | 现场查验 | ||
8 | 特种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定,通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
9 | 用电防护 | 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触电保护装置安装和灭火器配备情况,坚决杜绝设备设施和线路严重老化; | 现场查验 | ||
10 | 劳动保护 | 养殖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面罩、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 现场查验 | ||
11 | 清洁打扫 | 生产区是否清洁,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聚集、堆积,是否及时清扫、排除。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
12 | 检化验室 | 易制毒试剂、易燃易爆品、强酸强碱、亚硒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等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储存领用有记录;存放区是否有警示标识。 | 现场查验 | ||
13 | 检化验室的布局和分区是否发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变更;是否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 | 现场查验 | |||
14 | 其他发现的问题 | ||||
以上整改项目自检查之日起限企业 日内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验证和核查。 |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 |||||
检查单位: 联系电话: |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2 | |||||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号:桂饲 ( ) | |||||
产品类别:□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单一饲料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符合打“√”,不符合作具体描述,不涉及划“/”) | |
1 | 辖区到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 辖区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的记录表;对存在问题隐患下达书面整改要求。 | 查阅资料 | ||
2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 |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现场有人负责安全管理,按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巡查自查检查、做好记录。 | 查阅资料,随机选取员工现场提问 | ||
3 | 企业培训 | 员工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记录。 | 查阅资料 | ||
4 | 生产车间 | 禁火措施 | 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维修等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并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有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 | 现场查验 | |
5 | 粉尘控制 | 生产线除尘设备运转正常有效,并定期清理。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
6 | 消防设施 | 消防设施或设备配备齐全有效,并定期检查。 | 现场查验 | ||
7 | 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 | 用电、高温设备、高压容器、设备传动装置、提升、下料坑、吊物孔、高空投料平台、维修操作平台、爬梯等设施设备有警示标识和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 现场查验 | ||
8 | 特种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定,通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 查阅资料 | ||
9 | 用电防护 | 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 现场查验 | ||
10 | 劳动保护 | 在粉尘、噪音、高温、高空等有害危险作业场所有劳动防护措施,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 现场查验 | ||
11 | 清洁制度 | 生产场所是否清洁,是否有洒落粉尘聚集,是否每班及时清扫并记录,是否存在采用正压气体吹扫情况。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
12 | 检化验室 | 易制毒试剂、易燃易爆品、强酸强碱、亚硒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等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储存领用有记录;存放区是否有警示标识。 | 现场查验 | ||
13 | 检化验室的布局和分区是否发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变更;是否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 | 现场查验 | |||
14 | 其他发现的问题 | ||||
以上整改项目自检查之日起限企业 日内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验证和核查。 |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 |||||
检查单位: 联系电话: |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3
兽药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符合打“√”, 不符合具体描述,不涉及打“/”) |
1 | 企业法人(负责人)清楚本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控制施。 | |
2 | 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检查、做好记录。 | |
3 | 兽药生产经营场所和仓库等关键场所、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易燃易爆风险。 | |
4 |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的验收、贮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
5 |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外包装上应具有明显标示。 | |
6 | 含有毒性药材的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
7 | 按兽药GMP /GSP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经营。 | |
8 |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用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通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再上岗。 | |
9 | 生产用燃气等气体的存放应有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0 | 生产厂区有明确禁烟火标志。 | |
11 | 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危险化学品等时应设置相应的危险品仓库。毒、易投毒、麻、精神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 |
以上整改项目自检查之日起限企业 日内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验证和核查。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 ||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
附件3-4 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记录表 |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屠宰种类 | 猪£ 牛£ 羊£ 禽£ 其他: | 日屠宰量 | 头(只、羽)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结果 (√、×) | 存在问题 |
01 | 证照情况 | 生猪屠宰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三证”各项信息是否一致;其他畜禽屠宰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两证”各项信息是否一致。 | 检查证照 | ||
02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 基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按要求实施。 | 查看现场 | ||
03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检查档案 | |||
04 | 是否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是否组织应急演练。 | 检查档案 | |||
05 | 是否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培训等。 | 检查档案 | |||
06 |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 检查档案 | |||
07 | 设施方面 | 屠宰车间人员疏散通道是否通畅。 | 检查现场 | ||
08 | 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是否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 检查现场 | |||
09 | 设备方面 | 特种设备是否在相关部门备案。 | 检查现场 | ||
10 | 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资质。 | 检查档案 | |||
11 | 屠宰设备是否定期检查维护;是否配备屠宰、检验刀具消毒器和安全锁箱。 | 检查现场 | |||
12 | 防火方面 | 使用液化气燎毛是否符合燃气管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存放汽油、油漆、酒精等易燃物品。 | 检查现场 | ||
13 | 是否配备了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灭火器等是否在有效期内。 | 检查现场 | |||
14 | 生产区是否张贴禁烟、火标志。 | 检查现场 | |||
15 | 电气电路方面 | 配电柜、配电箱是否有警示标识。 | 检查现场 | ||
16 | 电气线路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私拉乱搭的电线。 | 检查现场 | |||
17 |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是否按要求悬挂停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 现场询问 | |||
18 | 是否经常检查,防止电器和线路老化、破损、受潮、短路等。 | 现场询问 | |||
19 | 隐患排查情况 | 是否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屠宰设备检修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台账登记。 | 检查相关资料 | ||
需要整改内容 |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5
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 法人姓名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存在问题) | |||
是否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是 □否 | ||||
诊疗从业人员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或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按照诊疗许可范围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是 □否 | ||||
是否设有专门诊疗室、手术室、药房、药柜免疫注射室(区)等功能区域 | □是 □否 | ||||
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是否按照规定向管理部门报告年度诊疗活动或执业情况。 | □是 □否 | ||||
是否配备清洗、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等设施,配备的消毒、检查、化验、手术和治疗等器械是否与诊疗规模相适应 | □是 □否 | ||||
是否建立有完善的人员健康、培训管理、诊疗服务管理、兽药处方管理、兽药管理、卫生消毒、动物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是 □否 | ||||
是否建立有规范的兽药采购使用记录、诊疗记录、处方记录和消毒记录。 | □是 □否 | ||||
兽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
是否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 □是 □否 | ||||
需要整改内容: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6-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自查结果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组织保障 | 1.是否成立生物安全领导小组 | ¨是 ¨否 | |
2.是否建立市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 ¨是 ¨否 | ||
3.是否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及经费保障情况 | ¨是 ¨否 | ||
一、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 | 1.是否开展实验室备案工作 | ¨是 ¨否 | |
2.是否进行实验室备案审核和复核 | ¨是 ¨否 | ||
培训宣传 | 1.是否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训规划或计划 | ¨是 ¨否 | |
2.今年是否开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贯活动 | ¨是 ¨否 | ||
3.今年是否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工作 | ¨是 ¨否 | ||
安全保障 | 1.是否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 ¨是 ¨否 | |
2.是否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 | ¨是 ¨否 | ||
3.指导和督促辖区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 ¨是 ¨否 | ||
4.指导和督促辖区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应急演练 | ¨是 ¨否 | ||
监督检查 | 1.是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 ¨是 ¨否 | |
2.是否定期对辖区实验室开展监督检查 | ¨是 ¨否 |
附件3-6-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实验室)
实验室基本信息 | |||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室所属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实验室总面积 | 实验室级别* | ||
总人数 | 其中实验技术人员 | ||
实验室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物安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本表适用于单个实验室,如自查单位有多个实验室,需分开填写。
检查内容 | 符合 | 不符合 | 缺项 | 不适用 |
一、实验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如符合,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情况 | — | — | — | — |
1.计量认证 | ||||
2.实验室认可(ISO/IEC:17025-2005)情况 | ||||
3.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GB19489-2008)情况 | ||||
4.实验室备案情况 | ||||
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情况 | — | — | — | — |
1.生物安全委员会 | ||||
2.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结构图 | ||||
3.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落实 | ||||
4.专职或兼职生物安全监督员 | ||||
5.《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 ||||
6.《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签订情况 | ||||
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情况 | — | — | — | — |
1.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 ||||
2.程序文件 | ||||
3.拟操作动物病原微生物的风险评估报告并适时更新 | ||||
4.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 ||||
5.针对拟操作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标准操作程序 | ||||
6.针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使用的标准操作程序 | ||||
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 — | — | — |
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 ||||
2.实验活动管理制度 | ||||
3.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 ||||
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 ||||
5.菌毒种保藏(存)管理制度 | ||||
6.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 | ||||
7.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 ||||
8.消毒管理制度 | ||||
9.紧急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
10.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 ||||
11.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 ||||
12.实验室人员准入规定 | ||||
13.实验室人员田间试验(采样)个人防护制度 | ||||
14.实验(用)动物管理制度 | ||||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情况 | — | — | — | — |
1.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记录 | ||||
2.实验室人员应知应会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 ||||
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2.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
2.3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 ||||
2.4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 | ||||
3.实验室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记录 | ||||
4.实验室人员经过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和演练记录 | ||||
5.实验室配有专职维护技术人员 | ||||
六、实验室环境、设施和设备情况 | — | — | — | — |
1.实验室入口处张贴生物危害标志 | ||||
2.实验室内部生物安全等各类标识 | ||||
3.紧急撤离路线标识 | ||||
4.实验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无与实验活动无关的物品 | ||||
5.门禁系统使用 | ||||
6.消毒溶液(有效期内) | ||||
7.洗眼装置(包括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使用、状态正常) | ||||
8.仪器使用状态标识 | ||||
9.仪器指示状态与实际相符 | ||||
10.仪器操作程序 | ||||
11.仪器维护程序 | ||||
12.生物安全柜 | ||||
12.1放置位置位于远离人员活动、物品流动及可能扰乱气流的地方 | ||||
12.2生物安全柜台面整洁 | ||||
12.3生物安全柜内不使用明火 | ||||
12.4生物安全柜前后回风格栅无阻塞 | ||||
12.5生物安全柜经过检测合格(物理检测) | ||||
13.通风橱 | ||||
13.1通风橱内台面整洁 | ||||
13.2通风橱内进气挡板无阻塞 | ||||
14.高压灭菌器 | ||||
14.1高压灭菌器检测合格报告 | ||||
14.2高压灭菌器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 ||||
15.压缩气体钢瓶 | ||||
15.1存放于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 | ||||
15.2气瓶是否固定 | ||||
15.3易燃气体钢瓶与氧气钢瓶不能混放 | ||||
15.4减压阀和压力表状态良好 | ||||
七、实验室记录和档案情况 | — | — | — | — |
1.实验项目生物安全审批记录 | ||||
2.实验计划审批记录 | ||||
3.实验室实验活动记录 | ||||
4.实验室受控文件的发放记录 | ||||
5.菌(毒)种和样本的引进与审批记录 | ||||
6.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的保存、使用、流向和销毁记录 | ||||
7.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记录 | ||||
8.消毒液配制与使用记录 | ||||
9.清场消毒效果检测记录 | ||||
10.关键防护设备使用记录 | ||||
11.灭菌效果(指示条)记录 | ||||
12.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 ||||
13.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 | ||||
14.实验室人员健康记录 | ||||
15.实验室人员出入记录 | ||||
16.实验室人员培训记录 | ||||
17.实验室人员考核记录 | ||||
18.实验室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演练记录 | ||||
19.按要求定期上报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 | ||||
20.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符合规定 | ||||
21.实验(用)动物采购记录 | ||||
22.实验(用)动物两病(布病和结核病)筛查记录 | ||||
23.实验(用)动物使用记录 | ||||
24.实验(用)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 ||||
八、实验室应急预案及实施情况 | — | — | — | — |
1.针对各类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 ||||
2.实验室工作人员熟知应急预案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掌握应急事件处理技能 | ||||
3.满足应对各类意外事故的物资储备 | ||||
4.“紧急联系网”的建立(如安保部门、医疗救治部门等协同处理制度机制) | ||||
5.发生意外事故的记录和报告 | ||||
九、个体防护情况 | — | — | — | — |
1.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专门人员 | ||||
2.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 | ||||
3.工作人员本底血清留存管理制度情况 | ||||
4.实验室个人防护用品储备(如急救箱,必备急救用品,充足且在有效期内) | ||||
十、菌(毒)种和样本储藏与管理情况 | — | — | — | — |
1.是否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保藏基本设备和条件 | ||||
2.储藏是否具有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防盗监控等) | ||||
3.菌(毒)种分类保藏、双人双锁等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
4.菌(毒)种来源、保存、使用管理和销毁记录等相关资料 | ||||
5.是否存有一或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
6.菌(毒)种和样本是否有唯一性标识 | ||||
7.应急处理菌(毒)种及其样品的培养物泄漏所需消毒剂 | ||||
十一、感染性物质的运输情况 | — | — | — | — |
1.实验室工作人员了解感染性物质运输的有关规定(包括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包装要求等) | ||||
2.实验室备有感染性物质包装运输材料 | ||||
3.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的人员 | ||||
4.单位内部感染性物质转运容器 | ||||
十二、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 — | — | — | — |
1.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置人员相关知识培训情况 | ||||
2.为实验室废弃物处置人员必要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
3.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存放 | ||||
4.专用和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危险废弃物容器 | ||||
5.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弃置于利器盒内 | ||||
6.废弃的化学试剂依不同性质分别存放 | ||||
7.实验室内废弃物处理记录 | ||||
8.高压灭菌室内废弃物处理记录 | ||||
9.前述两者记录是否一致 | ||||
10.高压灭菌室内未高压和已高压的物品分区放置,且标识清楚 | ||||
11.废弃物由专业公司定期运走 | ||||
12.废弃物交接记录 |
填表说明:符合是指实验室满足该条款要求;不符合是指实验室不满足该条款要求;缺项是指实验室不能提供该条款要求的相关材料或内容;不适用是指不同级别实验室可能不适用于该条款。
检
查组组长(签章) 检查组成员(签章): 检查时间:
附件4 | ||||||||||||||||||||||
截止x月xx日畜牧业灾情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xxx县(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上报时间 | 乡镇 | 养殖场名称 | 受灾类型 | 受灾情况 | ||||||||||||||||||
受灾场户数(个) | 圈舍倒塌损毁面积(平方米) | 损毁养殖设备数量(台、套) | 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头、只、箱) | 饲草饲料损失(吨) | 受灾饲草料种植面积(亩) | 受灾草原面积(亩) |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牲畜数量 (头、只) | 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猪舍 | 牛羊圈舍 | 家禽舍 | 其它圈舍 | 大牲畜 | 猪 | 羊 | 禽 | 蜂 | 兔子 | 其他 | ||||||||||||
合计 | 1 | 150 | 1500 | 7.35 | ||||||||||||||||||
填报范例:2022年5月10日 | xx县xx镇xx村 | xxx养鸡场 | 洪涝 | 1 | 150 | 1500 | 7.35 | |||||||||||||||
注:请各县区同时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同步报送灾害损失。 |
原文链接:http://nyncj.hechi.gov.cn/zfxxgk/fdzdgknr/tzgg/t16841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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