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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1〕106号

发布时间:2021-12-30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凌树生

  性别

  男

  民族

  壮

  出生日期

  1958-07-16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兴宁区五塘镇沙坪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凌树生驾驶桂01-11578多功能拖拉机检验合格至2017年03月,当事人的行为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了《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7项关于“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事故;裁量幅度: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张水生

  张忠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12月21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29

  20010019092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1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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