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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12-30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

  经营者:蒙翠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LKTH87G

  住所:*********************************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14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江南区五一中路10-13号二楼的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宠物医院的宠物用品销售区的货柜上摆放均贴有价格标签(售价50.00元)的兽药产品“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18瓶,经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名为“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的兽药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信息与该系统查询到的信息相符;该宠物医院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负责人蒙翠萍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于当天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对经营者蒙翠萍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蒙翠萍的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采购入库登记表、宠物医院营业执照、涉案兽药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溯源结果和兽药供货商南宁市迪嘉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等信息;9月2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蒙翠萍再次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宠物医院实习助理梁**的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跟岗实习协议;同日,对金宝宠物医院实习助理梁**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8日执法人员对供货商联系人林**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南宁市迪嘉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林**的身份证信息;10月19日去函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请求协助调查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于11月5日回函。11月23日对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工作人员陈*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其宠物用品销售区经营兽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二是蒙翠萍身份证打印件,三是蒙翠萍的《询问笔录》等以上三点共同印证了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蒙翠萍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蒙翠萍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第三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蒙翠萍的《询问笔录》;三是梁**和陈*的《询问笔录》;四是现场照片表明兽药产品“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每一瓶均贴有价格标签(售价50.00元)且摆放在销售区待售;五是兽药采购入库登记表、南宁市迪嘉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等以上五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蒙翠萍的《询问笔录》;三是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及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以上三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一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确认兽药品种和数量;二是蒙翠萍的《询问笔录》确认经营兽药的数量;三是现场照片确认兽药产品“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售价50.00元;四是宠物医院的兽药采购入库登记表;五是南宁市迪嘉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等以上五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的货值为50.00元×18瓶=900元。

  第六组证据:一是蒙翠萍的《询问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确认经营兽药的数量;二是该宠物医院的兽药采购入库登记表和南宁市迪嘉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确认兽药的进货数量,以上两点共同印证了南宁市金宝宠物医院经营涉案兽药没有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1〕12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二节序号13“违法行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程度较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18瓶;

  2.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900元×2.5=2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和身份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15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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