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11日)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11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 自然人 | 杨强兴 | 钦农(渔业)简罚〔2024〕2号 | 2024年3月7日10时55分,执法人员在钦州港勒沟桥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的“防城管21070”船舶,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2024年3月7日 |
|
| 自然人 | 陈永强 | 钦农(渔业)简罚〔2024〕3号 | 2024年3月7日10时58分,执法人员在钦州港勒沟桥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的“桂防渔13003船舶”,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2024年3月7日 |
|
| 自然人 | 宋因快 | 钦农(渔业)简罚〔2024〕4号 | 2024年3月7日11时01分,执法人员在钦州港勒沟桥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的“防城管21020”船舶,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2024年3月7日 |
|
| 自然人 | 钟永淋 | 钦农(渔业)简罚〔2024〕5号 | 2024年3月7日11时10分,执法人员在钦州港勒沟桥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的“桂防渔11818”船舶,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2024年3月7日 |
|
| 自然人 | 黄桂春 | 钦农(渔业)罚〔2023〕178号 | 2023年3月14日17时许,钦州市海洋局执法人员在钦州港东航油桥西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沙00054”船舶,该船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钦州市海洋局于2023年03月29日将该案移交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2023年6月13日,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提请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当事人逮捕,同年7月5日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10月31日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1.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1套;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3月6日 |
|
| 法人 | 叶开兴 | 钦农(渔业)罚〔2023〕185号 | 2023年12月29日17时39分,广西渔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N21°34.825′E108°42.009′海域登临检查钦州市钦南区长隆渔业专业合作社所属“桂钦渔22998”船舶。经查,该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西渔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12月29日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1.没收渔获物黄鱼125.65千克(已放生);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
| 2024年3月7日 |
|
| 法人 | 叶开兴 | 钦农(渔业)罚〔2023〕186号 | 2023年12月29日17时39分,广西渔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N21°34.837′E108°42.018′海域登临检查钦州市钦南区长隆渔业专业合作社所属“桂钦渔22678”船舶。经查,该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西渔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12月29日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 | 2024年3月7日 |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05935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