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3〕17号
当事人:郑德李,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广西南宁恩宠福来宠物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分公司执业兽医师,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广西南宁恩宠福 来宠物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负责人全程陪同下检查了诊疗记录、处方笺等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执业兽医师郑德李自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只在电脑里开具电子处方笺,但并未打印纸质处方笺出来并签名。该公司负责人现场从该公司的电脑中随机选取了郑德李分别于2023年1月4日、1月15日、1月30日、6月2日、6月3日和6月4日开具的6张处方笺并提供给执法人员,处方笺上的执业兽医师栏内打印有“郑德李”字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采集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6月8日执法人员向郑德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采集了郑德李的身份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郑德李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未打印纸质处方笺出来并签名,不符合农业部第2450号公告(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第4点:“执业兽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后有效。”的规定。6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以郑德李涉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为案由立案调查。6月26日,执法人员对郑德李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郑德李称其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备案,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广西南宁恩宠福来宠物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分公司。其承认在该公司电脑里执业兽医师栏有“郑德李”字样的处方笺是其本人经手的诊疗活动开具的,是真实的。自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其本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只在电脑里开具处方笺,没有打印纸质处方笺出来签名。郑德李表示自6月8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其当日就按要求改正,打印纸质处方笺出来并签名,并向执法人员出示其于6月8日、6月10日和6月12日开具的处方笺。经执法人员核实,郑德李提供其近期开具的处方笺确已按要求规范填写,符合农业部第2450号公告(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定。
经查,郑德李从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在广西南宁恩宏福来宠物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分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只在电脑里开具了处方笺,但未打印出来签名。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一)证据一:1.郑德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2.郑德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从广西南宁恩宏福来宠物医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分公司电脑随机打印出来的“宠福来宠物医院秀灵店处方笺”6张;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证据二:1.2023年6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1份;2.“宠福来宠物医院秀灵店处方笺”打印件6张;3.2023年6月26日对郑德李进行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郑德李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时未打印纸质处方笺出来并签名的事实。
(三)证据三:1.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郑德李于2023年6月8日、6月10日、6月12日开具的“宠福来宠物医院秀灵店处方笺”复印件3张;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郑德李在2023年6月8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的事实。
综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郑德李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时只利用电脑开具处方笺,但未打印纸质处方笺出来并签名的违法事实,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立即改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20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三节序号第26号关于“违法行为:(2)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限期内改正的,裁量幅度: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本机关2023年6月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从6月8日当天起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较轻”的违法情节进行处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53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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