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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0 作者:佚名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局属各单位、本局各科室: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工作发展需要,市局对《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6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队伍的工作职责。

  (二)预案目的

  明确我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队伍(以下简称执法队伍)处置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高效处置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就近、属地管辖的原则,根据当地海上搜救机构的工作分工,依照搜救成员单位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及时妥善、合法合理地积极应对和处置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水域(海上及内河)发生的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局分管领导、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员: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科、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职责:(1)决定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2)审定重要情况报告、下达工作指令和信息发布。(3)指导、督促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救援工作。(4)协调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要关系。(5)指导做好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

  主任: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

  副主任: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渔业执法与应急指挥科负责人

  成员: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科、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执法监督科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局24小时应急值班室(局207室)。

  局办公室:(1)协助局主要领导协调处理处置应急工作。(2)督促各成员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统筹对外新闻宣传。

  计划财务科:(1)负责编制申报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海难事故救灾物资的年度预算计划,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灾物资及时调拨到位。(2)负责市级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补助资金编制申报。(3)监督应急救灾资金和海难救助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执法监督科(应急办):(1)指导监督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落实。(2)开展渔船水上安全应急工作的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开展渔船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4)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作。

  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科:(1)负责指导发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渔船和受灾渔民恢复生产协调工作。(2)负责因灾沉没灭失渔船的报废更新政策指导解释工作,保障灾后恢复生产,保持渔区社会稳定。(3)会同计划财务科做好全市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补助资金编制审核。(4)参加值班室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联合值班。(5)组织开展渔业水域污染事件造成资源环境损害的调查评估和索赔。(6)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水域污染的生态修复及资源恢复。(7)协调相关部门了解、收集出事海域海况,为领导决策和索赔提供参考和技术支撑。

  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1)指导各县(区)流渔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港澳流动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沟通联系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或渔民社团,配合提供港澳流动渔船资料信息。(3)参加值班室处置港澳流动渔船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联合值班。

  海洋综合执法支队:(1)支队负责渔船应急工作值班室日常应急值班值守和通信工作。(2)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单位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令,协调、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海上搜寻救助工作。(3)指挥调度执法船艇和协调大功率群众渔船参与海难搜救工作。(4)负责对渔船水上安全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5)负责安全预警信息推送传递和提醒工作。(6)收集、整理、保存渔船突发事件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专报,掌控并跟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方向和进展。

  2.现场应急指挥及职责

  (1)根据领导或上级指示,调配辖区救助力量,及时、果断、有序、高效处置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平衡协调好相关救助力量的工作配合;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报告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

  (二)健全组织体系

  1.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同惠州市海上搜寻中心开展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渔船应急工作值班室统一调度渔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同时协调专业救助力量支援。发生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局应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及上级有关部门。

  2.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局及其执法队伍在接到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按照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相关规定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辖区海上搜救机构。

  3.指导县(区)执法队伍在确认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安排执法队伍船艇和事发海域的大功率群众渔船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申请专业救助力量支援。

  4.指导县(区)执法队伍在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坚持科学施救,服从上级调配和指挥。

  三、预警和预防

  (一)预警信息与传递推送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海上污染等其他信息等。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大雾、台风、强冷空气、冰冻霜雪、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海洋预报部门:对海洋气象(如大浪、风暴潮、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水利水文部门:对江河湖海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4.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或国际组织通报的水上交通危险和水上灾害信息。

  预报信息由值班员负责收听收看浏览采集,并向带班领导报告。信息传递推送途径使用指挥系统平台、通导终端、电话、传真、手机等多种方式。

  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各种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渔船传递推送,及早提醒做好防范措施。

  (二)应急值班与预防

  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渔船应急工作值班室,完善市、县(区)二级应急值班体系,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进一步完善惠州市渔船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平台信息化建设,使用指挥系统平台传递推送预警信息,确保渔船水上安全生产预警预报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

  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管控;组织开展船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船遇险自救互救能力;鼓励渔船船东为渔船和船员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降低风险提高保障能力。执法队伍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备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不齐全的渔船,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及其船员购买必须的商业保险。

  (三)预警级别

  按照风险危害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四、应急响应

  (一)等级标准

  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二)启动与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分别由市、县(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对应的响应级别。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指导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其本级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其本级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发生任何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指导事发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启动预案。

  5.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各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因能力或条件不足受困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报告,可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6.无论何种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启动、维持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时,要督促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坚决执行。

  应急响应启动后,本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到位到岗(应急值班室);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市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在县(区)一级启动响应的同时,市局应急值班室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带班领导,对市一级应急工作给予指导协调。

  (三)信息共享与报告

  信息来源收集整理:

  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渔业应急求助电话,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上级领导机关的通报;海上搜救机构的通报;系统内部上传下达的信息;基层渔委会、渔业联社、渔船船东、亲属等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信息梳理核实:

  指导县(区)应急值班室对于接获的渔船水上遇险信息迅速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坐标、海况情况;

  2.遇险船舶基本情况,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性质(风灾、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船员伤残等);

  4.是否有跟班作业船,事发海域周边其它作业渔船信息;

  5.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效果及其它不可预测情况;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指导县(区)应急值班室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与当事渔船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消息,为援救决策提供依据。

  安全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编辖区渔业联社、渔委会和渔船的应急通信录。其中,渔船的通信联系方式应包括船东、船长和跟帮作业船的手机、卫星电话、安全通信终端以及单边带电台设备。应急通信录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的有效性。

  五、紧急处置

  (一)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气象条件和海况,按照漂流路径轨迹进行,配合各地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当事渔船和船员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船参与搜救;

  3.组织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执法舰艇及其它力量前往救助;

  4.指挥系统群发信息知会海上船舶协助搜索海面情况。

  (二)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到达事发现场,保持通信终端开启联络畅通,服从命令听指挥,分工合作实施救助。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海域时,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三)当辖区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及时协调临近市、县(区)的渔业救助力量支援。

  (四)遇险渔船需港、澳、台或其他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及时报请市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威胁;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时,向市政府或海上搜救机构提出申请中止渔业救助力量的救助行动。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1.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及时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指导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3.对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做好遇险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指导帮助恢复生产。

  (二)调查报告

  1.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整改。

  2.指导执法队伍按照渔船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落实全天候应急值班值守,保证应急通讯联络畅通。指导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出海渔船按规定配备并全程开启AIS、北斗等渔业专用安全通信终端,船载超短波对讲机和短波单边带工作频率要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保障。参加海上救助任务的执法船艇根据遇险渔船险情特点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洋综合执法队伍人员、执法船艇及其他执法工具;各级执法队伍登记造册的本辖区大功率群众渔船,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经费保障。实施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案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聘请应急值班人员的费用;

  (2)参加救助的渔船燃料费用;

  (3)对参加救助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性渔船,因参加救助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4)为参加救助的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和装备;

  (5)为保证应急预案顺利、有效实施而进行的演习和训练。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广而告之公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群众宣传预防避险、避灾、救助、互救等常识。

  2.市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应急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突发事件救助培训,并适时开展演练工作。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及修改工作,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预案中应急联络通信录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或人员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局渔船应急工作值班室。

  市局及时收集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备案工作。

  (二)奖励与责任

  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中,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逃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tzgg/content/post_504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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