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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百农科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苏圩第二直销店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苏圩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94315273T

  负责人:黎芝华

  联系电话:134********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23年3月20日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苏圩街店内经营涉案的“猛虎”牌敌草快[标签标称:敌草快;总有效成分含量:88%,敌草快含量:25%,有机硅含量:33%,除草活性因子:30%,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89644;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506;产品标准号:GB/T5009.221-2009;生产企业名称:山东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电话:400-080-8417,邮编:253211;有效期:2年;净含量:1200g;生产日期:2021/07/01。]和“龙卷风”牌敌草快[标签标称:敌草快;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59579;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372;产品标准证号:HG/T 5246-2017;生产企业名称:河北省利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县杜林西街产业区;邮编:061028;有效期:2年;净含量:12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8/12。],产品标签标称的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中国农药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平台上均未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经向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其中:“龙卷风”牌敌草快的生产企业河北省利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查无此单位,被退回产品确认通知书;“猛虎”牌敌草快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实际由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收,该公司回函确认“猛虎”牌敌草快不是其生产的,且产品标注的商标、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地址都不是该公司的,该公司从未使用过“山东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目前也无申请登记有敌草快产品,曾经登记使用过的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已于2020年3月变更为山东康惠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后屯村、客服电话为0531-88774848,该公司还提供了自己的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表等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经山东省德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协助调查,确认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不存在标称企业“山东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是2021年9月10日从流动面包车上门推销时进货“猛虎”牌敌草快2件(共24瓶)、“龙卷风”牌敌草快2件(共24瓶),进货价均为400元/件,有货款收据;已销售“猛虎”牌敌草快7瓶、“龙卷风”牌敌草快13瓶,销售价均为35元/瓶,销售收入合计700元,无销售单据;2023年3月20日执法检查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及当事人负责人黎芝华的确认,店内库存“猛虎”牌敌草快17瓶、“龙卷风”牌敌草快11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猛虎”牌敌草快和“龙卷风”牌敌草快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货值人民币1680元(“猛虎”牌敌草快24瓶*35元/瓶=840元,“龙卷风”牌敌草快24瓶*35元/瓶=8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猛虎”牌敌草快7瓶*35元/瓶=245元,“龙卷风”牌敌草快13瓶*35元/瓶=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黎芝华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黎芝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黎芝华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第三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负责人黎芝华的询问笔录、货款收据照片打印件、取证照片打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3〕201号、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中国农药信息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平台查询的网面信息截图、河北省利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退信件封面照片、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函》、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德农(农药)协告〔2023〕1号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2种涉案农药产品均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负责人黎芝华的询问笔录、货款收据照片打印件、取证照片打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3〕201号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2种涉案农药货值1680元、违法所得70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3〕11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以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35“违法行为:(2)经营假农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猛虎”牌敌草快、“龙卷风”牌敌草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2.没收涉案农药“猛虎”牌敌草快17瓶共20400克、“龙卷风”牌敌草快11瓶共13200毫升;

  3.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583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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