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2〕10号
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兆泰丰园现代农业科技服务部。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武西路旁边自建房(自治区种子公司仓库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QL0H10E。
经营者赵嵘翰,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兴宁区兆泰丰园现代农业科技服务部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光大田园®水解油渣有机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产品检测结果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为3.0%,判定为不合格,低于该产品登记的技术指标N+P2O5+K2O≧5%。经向当事人送达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2年9月1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勘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肥料的进销存等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光大田园®水解油渣有机肥料[外包装标称:水解油渣有机肥料;商标:光大田园;肥料登记证号:鲁农肥(2019)准字4659号;执行标准:NY525-2012;N+P2O5+K2O≧5%,有机质≧60%;净含量:40kg/包;包装袋底部印制: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东平区工业园;包装袋内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4月19日]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为3.0%,判定为不合格,低于该产品登记的技术指标N+P2O5+K2O≧5%,涉案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光大田园®水解油渣有机肥料,2022年4月21日进货60包,进货价31.5元/包,销售24包,销售单价95元/包,其中3包参加门店购买4包赠送1包的促销活动没有收款,实际销售收入1995元(21包*95元/包),向厂家退货36包,没有库存。涉案货值5700元,违法所得19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赵嵘翰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梁海英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肥料产品抽样单》、《检验报告》、《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回证、鲁农肥(2019)准字4659号肥料正式登记证打印件,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销货单(单号:0001391)》、《收到条》、商品销售记录、微信收款记录,以上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进货、销售、库存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和现场照片等共同佐证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的事实。
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肥料)告〔2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涉案肥料产品,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农业事故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计239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9778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