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简罚〔 2022 〕 1 号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梁阳俊 | 性别 | 男 | 民 族 | 汉族 | 出生 日期 | 1984.1.25 |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务农(桂邕渔01031驾驶) | |||||||||
住所 | x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xx | |||||||||
违法 事实 | 2022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杨美村河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船号为桂邕渔01031的渔船未按规定配备、穿着救生衣。经核查,该船的船主为杨月华,机驾长为梁阳俊。 | |||||||||||
处罚 依据 及内 容 | 船号为桂邕渔01031的渔船未按规定配备、穿着救生衣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只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渔船船主、当日驾驶员现场整改,并作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反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富 | 梁敏 | 冯鹏 | 执法机关 (印章) 年11月30日 | |||||||
执法证 件号 | 20010019002 | 20010019006 | 20010019042 | |||||||||
当事人签收 | 梁阳俊 | 是否当场 执行 | 当场 |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410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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