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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2-12-16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盛丰绿农资经营部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NBH177T

  经营者:卢振杨

  联系电话:138*******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22年9月22日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智信村村委对面西街2号店内经营涉案的“钟伍钟伍金雷劈”牌高效氯氰菊酯[标签标称:高效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4.5%,剂型: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21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鄂)0027;产品标准号:HG3631-2017;生产企业名称:湖北省钟祥市第二化工农药厂(以下简称:钟祥第二化工厂),地址:湖北省钟祥市伍庙村街道,电话:0724-4338065,传真:0724-4338070,邮编:431903;质量保证期:二年;净含量:29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40901],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以下简称: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按HG/T3631-2017《高效氯氰菊酯乳油》的标准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337),报告检验结果为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2.1%(技术要求4.5±0.5),检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经向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钟祥第二化工厂确认,该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明确该产品是否其生产。当事人是2022年6月25日从南宁联创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农资)订货后次日物流送达,收货数量为10件共200瓶,其中2件(40瓶)放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另外8件(160瓶)全部放在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光植保服务部(以下简称:旺正化工金光服务部),该服务部营业执照负责人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同为卢振杨;进货单价为16元/瓶,未结货款,有进货单据;已销售11瓶,全部是当事人店内售出,其中2瓶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样检查,另外9瓶销售给周边农户,开具有2份收款收据,销售单价为25元/瓶,销售收入合计275元;当事人店内剩余28瓶未售出。与涉案农药同批购进的放在旺正化工金光服务部的160瓶“钟伍钟伍金雷劈”牌高效氯氰菊酯已于2022年10月23日全部退回联创农资。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钟伍钟伍金雷劈”牌高效氯氰菊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货值人民币1000元(25元/瓶×40瓶=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25元/瓶×11瓶=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卢振杨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卢振杨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卢振杨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第三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卢振杨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6号、取证照片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922-JN04)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钟伍钟伍金雷劈”牌高效氯氰菊酯的违法事实;第四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卢振杨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6号、《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922-JN04)、取证照片打印件、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337)、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212)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鄂)0027)的网页信息截图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卢振杨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6号、取证照片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922-JN04)、联创农资销售退货单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实际进货数量为40瓶(290ml/瓶)的事实;第六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卢振杨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6号、取证照片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922-JN04)、联创农资销售退货单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货值为1000元(25元/瓶×40瓶)的事实;第七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卢振杨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6号、取证照片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922-JN04)、联创农资销售退货单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11瓶的事实;第八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卢振杨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6号、取证照片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922-JN04)、联创农资销售退货单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的销售收入合计275元(25元/瓶×11瓶)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41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的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以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第36条“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

  2.没收涉案农药“钟伍钟伍金雷劈”牌高效氯氰菊酯29瓶共8410ml,含抽样备检样品1瓶;

  3.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2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419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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