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2〕6号
当事人:南宁市富生水产病害防治研究所;投资人:王志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399651852;经营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B栋16号。
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B栋16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1.恩诺沙星粉【水产用证书编号:(2020)兽药GMP证字04050号;生产许可证号:(2020)兽药生产证字04038号;批准文号:兽药字040389107;规格:10%;包装:200g/瓶;生产日期:20220303;生产批号:20220301;有效期至:202403020】;2.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证书编号:(2020)兽药GMP证字04050号;生产许可证号:(2020)兽药生产证字04038号;批准文号:兽药字040389276;规格:100g:戊二醛10g+苯扎溴铵10g;;生产日期:20220103;生产批号:20220101;有效期至:20240102】;3.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证书编号:(2020)兽药GMP证字04050号;生产许可证号:(2020)兽药生产证字04038号;批准文号:兽药字040389048;规格:10%;包装:500ml瓶20瓶/箱;生产日期:20220208;生产批号:20220201;有效期至:20240207】现场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上述3种兽药包装上所附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均未显示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当日对现场检查的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3种兽药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日,向涉案兽药生产企业运城晋鑫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兽药产品确认通知书》。4月25日和5月1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采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进货凭证、兽药购销合同、进货凭证、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截图等相关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5月6日,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生产企业运城晋鑫药业有限公司回复《兽药产品确认通知书》否认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3种兽药产品包装上所附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查询均未显示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之规定,涉案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3种兽药产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涉案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等3种兽药产品应按假兽药处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兽药1.恩诺沙星粉(水产用)进货60瓶,销售价12元/瓶,已销售29瓶,销售收入348元,库存31瓶;2.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进货数量40瓶,销售价13元/瓶,已销售该兽药3瓶,销售收入39元,库存37瓶;3.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进货数量20瓶,销售价13元/瓶,已销售该兽药19瓶,销售收入247元,库存1瓶。因当事人销售台账不完善,销售记录不完整,也没有在涉案兽药产品上标注销售单价,现以当事人自己陈述的销售单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1.恩诺沙星粉(水产用)货值金额720元(60瓶×12元)、违法所得为348元(29瓶×12元);2.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货值金额520元(40瓶×13元)、违法所得为13元(1瓶×13元);3.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货值金额260元(20瓶×13元),违法所得为247元(19瓶×13元),以上3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违法所得共计634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南宁市富生水产病害防治研究所《营业执照》复印件;2.南宁市富生水产病害防治研究所《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4.兽药产品确认书及回执等相关材料;5.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截图;6.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截图;7现场查获的兽药产品照片,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运城晋鑫药业有限公司《兽药购销合同》复印件;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同类兽药产品询价表;5.现场查获的兽药产品图片,以上证据证明了涉案兽药产品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和价格、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
证据四:1.当事人现场指认查获兽药产品图片;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以是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物证及违法现场。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粉(水产用)等3种兽药产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2〕6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3种兽药产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产品(按假兽药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涉案的3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违法所得共计634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二节(兽药管理)第15项关于“违法行为: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兽药:恩诺沙星粉(水产用)31瓶、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37瓶、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634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37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38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50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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