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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农函〔2022〕13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品种的行政审批(采集、出售收购、出口)进行了调整,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的品种增至146个,主要包括松茸为主的菌类、贝母天麻为主的中药材、兰花为主的珍稀花卉等。为认真做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意义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和监管,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主要分布在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区,依法采集和出售野生植物是当地农牧民的一项重要收入,做好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履职尽责,认真开展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工作

  省、市(州)、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工作职责,立即着手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工作。其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实施审批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林草部门进行沟通衔接。

  三、加强宣传,切实做好为民审批服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品种行政审批调整后,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企业和群众不清楚的情况,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对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工作流程、审批环节等进行宣传,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便企利民。与此同时,要加强监管和执法,打击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农业类)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7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农业类)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134号)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3/29/612c236f6f0245ac93f563cfae72b7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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