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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毛建忠:贯彻落实民法典 依法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7-3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讲述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毛建忠

  监护制度是民法典中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它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旨在对包括智力障碍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入选此批最高检典型案例的“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就是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落实监护制度的缩影。

  一是以民法典为指引深化民事诉讼精准监督。评价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精准把握民法典精神及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监护人的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与监护人达成处置被监护人房产的协议,监护人并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房产,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监护人的债权人明知买卖行为明显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仍然买受被监护人房产,导致被监护人基本生存权受到侵害,具有恶意,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检察机关在办理监护人与合同相对人交易或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检察监督案件时,应当秉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生存权优先的理念,加强调查核实,从交易各方主观目的、异常行为、关联关系、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二是以民法典为指引实现民事检察创新发展。民法典引入了国家监护的思想,强调对监护人的监督,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公职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民法典规定,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当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不适宜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居民委员会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共同担任监护人,兼顾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照护和财产监管,以贯彻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三是以民法典为指引更深更实参与社会治理。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民法典将相关民事法律编纂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了民事领域社会治理更高层次的法治化。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均规定了有关个人和组织对于特定群体的保护责任。以被监护人财产被不当处分为例,相关民事纠纷可能历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证、不动产登记、诉讼等环节,检察机关可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的联动,探索“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多元帮扶”等模式,凝聚更多力量,为弱势群体“保驾护航”。建议有关组织和部门增进信息互通、风险提示和工作协同,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使民事检察促推社会治理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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