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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非法采矿2.8万多吨 破坏资源获刑3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31 作者: 来源:

  中新网台州12月30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林静)与人合股购买采矿的炮头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村岩场开采宕碴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记者30日从浙江台州黄岩法院获悉,陶某江犯非法采矿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明知非法采矿,仍帮助记账的陶某富和帮助采矿的陶某军也各领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管制1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

  今年30岁的陶某江是黄岩区院桥镇岭下东村村民。

  几年前,陶某江跟同村村民陶某灵、陶某明(另案处理)、陶某军等人合股买了一台炮头机,帮各地岩场开采宕碴矿计时收费。

  去年3月至10月前后期间,陶某江与陶某灵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黄岩区院桥镇岭下东村“石子场”岩场开采宕碴矿2.8万多吨,共非法获利28万余元,又在“后门山”岩场非法开采宕碴矿并从中获利。陶某江负责场地开采、销售,陶某灵负责收账。

  陶某富受雇在“石子场”岩场记账40余夜,非法获利8千元。陶某军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同意陶某江等人用其与陶某江、陶某明(另案处理)等人合股购买的炮头机开采宕碴矿5600余吨。

  7月12日,陶某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陶某富、陶某军也先后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江与人结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陶某富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陶某军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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