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14日)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14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 自然人 | 莫贻海 | 钦农(渔业)罚〔2023〕168号 | 2023年12月02日22时45分,执法人员在N21°35.207′E108°40.616′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犀牛脚管0017”船舶。经查,涉案渔船安装电鱼工具1套;船中段养生舱内载有渔获物明虾6.75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 1.没收渔获物明虾6.75千克(已放生); 2.没收电鱼设备1套;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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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 黄华生 | 钦农(渔业)罚〔2023〕176号 | 2023年12月02日22时31分,执法人员在N21°35.2012′E108°40.6130′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船舶。经查,涉案渔船安装电鱼工具1套;船中段养生舱内载有渔获物明虾9.75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 1.没收渔获物明虾9.75千克(已放生); 2.没收电鱼设备1套;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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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 周永鹏 | 钦农(渔业)罚〔2023〕184号 | 2023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康熙岭派出所民警在康熙岭镇新平村委会河堤路段巡逻时发现在大榄江内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当场查获当事人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作案工具地笼3条以及捕捞到的水产品1.49千克。钦州市公安局康熙岭派出所于2023年11月16日将该案移交我机关。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1.没收渔获物1.49千克; 2.没收禁用渔具(地笼)3条;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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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144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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