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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化”“非粮化”政策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3-08-13 作者:佚名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一、法律法规禁止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1)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永久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整治部门及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等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三、“非农化”“非粮化”文件要求的事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3 号)明确的“非粮化”相关工作包括: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5)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6)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82号)明确的“非农化”相关工作包括: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反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批地用地;
(7)严禁越权批地和违法违规用地;
(8)严禁超期限使用临时用地。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zzy/202308/t20230803_8588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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