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兽药)罚〔2023〕 2 号
当事人:龙山县田俊蓉饲料店(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位于龙山县,经营者:田俊蓉,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兽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2023年3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后,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兽药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为防止证据丢失,依法对涉案的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3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经营兽药的进货销售凭证,同日龙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当事人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以下兽药:
盐酸多西环素片(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9011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90112845有效期至20240508,规格0.25gx50片/包,生产厂家为广州环球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35/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5元包,销售了34包,还剩下16包,货值75元,违法所得51元。
2.炎瘟咳立停(生产许可证(2016)兽药生产证字19011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16)190116375有效期至20241108,规格,0.25克*50片/包,生产厂家为广州环球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35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元/包,销售了46包,还剩下4包,货值50元,违法所得46元。
3.复方甲砜霉素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015)200737318有效期至20240505,规格0.25gx50片/包,生产厂家为广州环球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35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元/包,销售了43包,还剩下7包,货值50元,违法所得43元。
4.麻杏石甘片(生产许可证号(2016)兽药生产证字19075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90755173,规格0.25gx50片/包,有效期至20231006,生产厂家广东万士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35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元/包,销售了44包,还剩下6包,货值50元,违法所得44元。
5.阿维菌素粉(批准文号兽药字09024号,生产批号20220520,有效期至20240520,规格25克/包,生产厂家四川金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2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0.5元/包,销售了45包,还剩下5包,货值25元,违法所得22.5元。
6.恩诺沙星溶液(生产批号220501兽药字(2019)200561296,规格100mlx10支/盒,生产批号20190401有效期至20240501.生产厂家北流市金威兽药厂),进货价格1元/盒,数量10盒,销售价格1.5元/盒,销售了7盒,还剩下3盒,货值15元,违法所得10.5元。
7.地克珠利溶液(批准文号兽药生产证字221232045,规格10ml/支*10支/盒,生产批号20200306,有效期至20230306,生产厂家四川蓝晟制药有限公司),进货价格4.5元/盒,数量10盒,销售价格10元/盒,销售了8盒,还剩下2盒,货值100元,违法所得80元。
8.氟苯尼考(生产许可证字30006号,批准文号兽药字300062110,规格0.3gx50片/包,有效期至20240505生产厂家宁夏金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35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元/包,销售了46包,还剩下4包,货值50元,违法所得46元。
9.精制敌百虫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164597,生产批号220510,规格1000片/瓶,有效期至202404生产厂家四川天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5元/瓶,数量5瓶,销售价格10元/瓶,销售了4瓶,还剩下1瓶,货值5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信息。
2.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3.涉案兽药照片9张,证实涉案兽药的情况。
4.兽药进货单销售单5份,证实进货销售情况。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实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的兽药品种与数量,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
6.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情况。
7.证明1份,证实当事人在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无办证记录。
本机关于 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产品,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9个品种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383元;
3.并处以货值金额2.3倍罚款1069.5。
罚没款共计145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湘西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xxz.gov.cn/zwgk_168/fdzdgknr/tzgg/202306/t20230605_202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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