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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确规定企业应组织并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发布时间:2013-12-31 作者: 来源: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权益,山西省出台《山西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今后,对于本单位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此外,还需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实施意见》特意强调,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今后,用人单位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通过长效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内容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于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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