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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佚名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通农牧发〔2023〕173号

  

  关于建立完善“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

  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持之以恒强化监管,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防止出现新的违法问题。为扎实推进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和落实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和新增问题的制度,对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设施农业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9〕176号)及历年新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常态长效监管责任体系


  

  (一)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各旗县建立“旗县抓总、部门统筹、乡镇落实、协同一致”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零容忍”管住“大棚房”回潮反弹和新增问题,把“大棚房”问题防反弹措施落到实处。市农牧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耕保、种植、畜牧、渔业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旗县市区及辖区内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设施农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见附件1“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对设施农业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商研究解决,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建设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压实属地工作责任。各旗县要将设施农业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明确乡镇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为辖区设施农业的监管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不发生设施农业非农化现象。

  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

  (一)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旗县设施农业用地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后备案。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备案信息汇交至旗县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对使用一般耕地涉及土地进出平衡的,乡镇政府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旗县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70号)文件规定办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完成备案手续,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旗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旗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旗县自然资源局要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重点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行为,确保农地农用。上图入库结束后,未进行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一律按违法占地严肃查处。旗县农牧村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和巡查,各地都要积极宣传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流程、办理要点等,引导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到乡镇备案,乡镇要公布设施农业备案登记的流程、办事机构和电话,方便农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乡镇要每年10月份向旗县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报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清单(备案材料清单参考样式见附件2-11)。各旗县农牧局要建立信息台账,并汇总乡镇清单,每年11月份向市农牧和自然资源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清单(通辽市设施农业备案情况表见附件9和11)。

  (二)做好设施农业建档立卡工作。结合“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乡镇要对辖区所有设施农业逐村逐户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收集、整理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及经营管理情况,按照“一村一户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原则,对辖区所有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智能温室等设施农业逐一建档立卡,建立档案台账,并将有关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切实做到可操作、可落实、可追溯、可督查。做到及时更新、定期报告、全程监管。

  三、开展常态长效监管工作

  (一)严格落实抽查和巡查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抽查,每年内外业检查比例不低于15%;旗县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或抽查,历年项目内外业检查比例不低于30%,当年新增项目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15%,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和巡查;乡镇政府每年春季要进行提醒宣传,每年至少一次设施农业全覆盖巡查,同时要建立巡查台账,并由巡查人员签字背书,及早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防治大棚房问题反弹,减少经营户不必要的损失。旗县和乡镇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将设施农用地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告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旗县、各乡镇及各行政村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每年公开1次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各乡镇要督促经营者在设施农业项目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基本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各级都要公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案件。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475-8839923,通辽市农牧局举报电话0475-8354316。要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设立禁止违法违规建设销售“大棚房”、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警示牌和宣传标语,发挥震慑作用。

  (三)健全考评制度。各旗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设施农业监管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属地设施农业管理混乱、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实、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镇、村,在年终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涉及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管理

  强化服务保障,做好设施农业技术服务工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各旗县、乡镇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特别是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做好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和一产高质量发展,确保乡村振兴有序推进。

  五、做好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机制

  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领导小组

  2.通辽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3.通辽市旗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4.通辽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5.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参考格式6.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

  7.××旗县区农牧民房前屋后临时性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表

  8.××旗县区农牧民房前屋后临时性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承诺保证书

  9.通辽市XX旗县×年第×季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10.通辽市XX旗县×年第×季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

  11.通辽市XX旗县×年第×季度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汇总表

  

  

  通辽市农牧局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领导小组

  

  组 长:邱 军 市委农牧办主任、农牧局局长

  聂文辉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马俊岭 市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戴广宇 市农牧局党组成员、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志军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包媛媛 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科科长

  殷凤珍 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马海峰市农牧局畜牧科科长

  纪凤辉 市农牧局农田建设管理科科长

  冯丹辉 市农牧局渔业渔政科科长

  叶建全 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葛 星 市农技推广中心经作科科长

  雷艳丽 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副科长

  张岚博 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副科长

  张 石 市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科员

  

  

  

  

  

  附件2

  通辽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平面布置图等);

  4.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

  5.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自然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6.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

  7.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参考格式;

  8.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

  二、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需补充材料

  9.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

  10.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意见(使用耕地小于5亩)

  11.盟市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同意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意见(使用一般耕地大于等于5亩)

  三、房前屋后简易备案材料

  12.××旗县区农牧民房前屋后临时性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表

  13.××旗县区农牧民房前屋后临时性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承诺保证书

  

  

  

  

  

  

  

  

  

  

  

  

  

  

  

  

  

  

  

  

  

  

  

  

  

  

  

  

  

  

  

  

  

  

  

  

  

  

  

  

  附件3

  通辽市旗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

  备案申报表

  备案号: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小组)

  

  

  设施农业类型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是否破坏耕作层

  ¨是

  ¨否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亩)

  其中:农村建设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其他地类

  

  

  

  

  

  

  

  

  

  

  

  附属设施农业用地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用土地面积(亩)

  小计

  农村建设用地

  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3-06/09/content_74c0c8fc7bb84b75b626ebb7f6f907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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