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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惠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综述

发布时间:2022-10-28 作者:佚名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惠城区农业农村局案件承办人:廖红益、陈三安

  三、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惠城区小金口街道瑞头村李某某的保利草莓园生产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样,草莓样品编号HZZZ2202002。后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该草莓样品委托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2022年2月15日,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出具该送检草莓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第287号),报告结果为该草莓样品检出含有乙酰甲胺磷(0.17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2月22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至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我局执法大队于2022年2月25日将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第287号)送达至李某某处,当事人李某某表示对检验检测报告无异议。经现场初步调查,执法人员在李某某的农药仓库内查获一个已经使用完的农药乙酰甲胺磷空瓶子,经现场询问,李某某承认其于2022年2月9日在靠近其租住房子旁的草莓地里喷洒了农药乙酰甲胺磷。2月28日,经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四、涉及处罚事项

  对李某某生产、销售的草莓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乙酰甲胺磷”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基本编码440217040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五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农[2015]105号)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李某某2020年开始种植草莓,涉案草莓是2021年10月种植的,草莓种植面积共4亩,李某某陈述喷洒了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的草莓0.9亩,该批草莓至2月10日时,共产出约1000斤,销售对象是东景水果批发市场及前来草莓园摘草莓的游客,销售价格是6元/斤至25元/斤。当事人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负有完全责任。不合格草莓流向市场数量较多,达1000斤,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五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农[2015]105号)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79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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