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2〕20号
当事人:南宁叮当猫宠物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N3GJR9U;经营场所:南宁市雅里中坡19号永和桥北永和停车场C区7栋711号;经营者:蓝小芳,性别:女,民族:壮族,出生日期:1997年10月24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猫)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据群众投诉关于在西乡塘区永和花鸟市场的叮当猫屋购买一只宠物猫,买回之后发现为病猫,希望我部门查处的信息,2022年7月12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投诉人称其7月2日在西乡塘区永和花鸟市场的叮当猫屋购买一只狸花土猫,购买时商家没有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买猫只金额为15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购买该猫只的支付货款凭证。7月18日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所称的西乡塘区永和花鸟市场的叮当猫屋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发现永和花鸟市场的“叮当猫屋”实为永和花鸟市场“南宁叮当猫宠物店”,执法人员在该宠物店经营者的陪同下实施了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经营者蓝小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蓝小芳述称7月2日曾销售一只狸花猫(土猫),售价为150元,其在购进该猫只时,该猫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销售该猫只时未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据此,该猫只在销售时涉嫌未经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本机关以南宁叮当猫宠物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猫)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采集该宠物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蓝小芳身份复印件及销售猫只的收入凭证相关材料。7月26日及8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南宁叮当猫宠物店经营者蓝小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猫只时未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供述其经营的猫只销售价格为150元,提供其收款凭证,并在收款凭证签字确认支付货款人微信名称为“萱宝吖~”,与投诉人提供的微信名为“萱宝吖~”支付红包金额150元相符,鉴于本案交易双方在交易涉案猫只时对交易价格并无争议,过程中也未提出如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附加要求作为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并最终钱货两讫,故可以视为对本次交易行为及内容无争议,可以认定为是按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价值进行交易。据此,判定该猫只货值金额为1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叮当猫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营者蓝小芳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经营者蓝小芳询问笔录;3.投诉人询问笔录;4.当事人收款凭证图片;5.投诉人付款凭证图片;6.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猫)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经营者蓝小芳询问笔录;2.投诉人询问笔录;3.当事人收款凭证图片;4.投诉人付款凭证图片,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猫)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猫)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2〕1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猫)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猫只货值金额为150元,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了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在处罚上不具备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按一般处罚给予处罚,即150元×0.4倍的罚款。本机关责令南宁叮当猫宠物店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38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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