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15号
当事人:南宁高合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吴圩经营部。住所:南宁市吴圩镇新市场C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54E70。
法定代表人:梁桂联。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新市场C6号的当事人经营的2020年4月10日生产的击溃牌12.6克/升“辛菌胺醋酸盐”进行抽样送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辛菌胺质量浓度为0.15 g/L,低于技术要求的12.6±1.9 g/L,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3月10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身份材料,对相关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材料;经产品确认,标称生产企业沁阳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确认涉案“辛菌胺醋酸盐”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查明涉案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本案案由变更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本案已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情况。
2020年9月份,当事人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购进一件10瓶涉案农药 “辛菌胺醋酸盐”[产品标签标注:商标:击溃;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850;生产批准证号:HNP41101-D4439;产品标准证号:Q/QXH001-2011;有效成分含量:12.6克/升;剂型:水剂;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0/04/10;生产企业:沁阳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沁阳市崇义镇小金陵北;保质期:2年;邮编:454550;电话:0391-*******]并销售了1瓶,产品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经产品确认,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沁阳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否认本公司生产;经核实,涉案产品标称的产品标准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均不是合法有效的Q/QXH001-2018、农药生许(豫)0099;产品标称有效成分含量12.6克/升,与标称登记证登记的辛菌胺1.26%不相符;产品标标称治疗溃疡、黑腐、疮痂、煤烟病等字样,与标称登记证登记的腐烂病不相符;二维码扫描没有产品溯源相关信息出现。以上情况,综合当事人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查验产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购进涉案产品,认定涉案产品不是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01850的“辛菌胺醋酸盐”,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涉案农药,进货10瓶,销售价格35元/瓶,销售1瓶给农户,执法机关抽样3瓶(其中1瓶用于检测),库存6瓶(不包括2瓶备份样品),违法所得35元,涉案货值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和法定代表人梁桂联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以上5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1年9月15日农业投入品抽样单、2022年3月4日现场勘验笔录、送货单、销售出货单,2022年4月28日、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从来历不明人员购进涉案产品,经营涉案“击溃”牌“辛菌胺醋酸盐”农药的进销存货情况;
三、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沁阳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函,《沁阳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产品登记标签、产品照片,及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照片,以上证明执法人员发函向产品标称生产厂家沁阳市新兴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证明涉案产品标准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与该公司真实有效的证号不符,以及标签标注的相关情况与登记证登记的内容不符,确认涉案产品不是标称登记证持有人、标称生产厂家生产的农药。
2022年6月28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502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19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8瓶击溃牌“辛菌胺醋酸盐”农药(共4000毫升);
二、没收违法所得35元;
三、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03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65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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