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养殖蛙类(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用药监管,确保养殖蛙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整治范围
(一)整治时间
2022年4月至7月初。
(二)整治范围
我省所有从事蛙类养殖生产的场(户)。
二、重点任务及工作安排
(一)开展地毯式摸排,建立养殖蛙类动态数据库。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在4月20日前组织乡镇完成蛙类养殖生产场(户)逐一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蛙类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场主体信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产量、计划上市时间、主要用药产品等。填报《四川省蛙类养殖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后期需根据蛙类养殖主体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四川省渔业统计数据网络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完善我省养殖蛙类动态数据库。
(二)加强日常检查,规范蛙类养殖生产行为。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专项整治期间对辖区内各蛙类养殖基地开展至少两次现场执法检查,主要检查蛙类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是否正确使用蛙类养殖用投入品,是否在上市销售时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并做好现场检查登记。检查时若发现养殖记录不完整的,要限期要求其整改到位,后期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督查。若发现养殖者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的,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的,要及时报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三)落实蛙类兽药残留检测,强化监测结果应用。农业农村部组织的《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增加了我省蛙类样品采样数量,省厅计划开展的《202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将养殖蛙类纳入特色小品种专项监测范围,相关地区要高度重视蛙类产品抽样检测工作,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全省水产养殖基地快速检测全覆盖项目,对辖区内有蛙类养殖的主体做到应检尽检。注重结果应用,对检出有禁(停)用药物的生产主体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养殖产品必须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出有明确休药期兽药残留超标的,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四)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和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张贴和培训,确保所有蛙类养殖场明白纸张贴到位,并指导其严格遵守。积极开展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蛙类养殖集中地区,要组织蛙类养殖户进行养殖技术集中培训,推广蛙类绿色养殖模式,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敦促养殖者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大量超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探索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可相互追查原则,逐步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制度,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蛙类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达标后上市销售,严守产品质量关,自觉维护蛙类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蛙类养殖主体打造自身品牌,贴标赋码上市。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提高认识,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间配合,务必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做到养殖蛙类“家底清、情况明、见成效”,补齐蛙类监管上的短板,扭转蛙类养殖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二)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整治质量。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乡镇加强蛙类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工作,确保其上报数据真实可靠,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不定期调度专项整治进度,对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我厅将在专项整治期间选取部分蛙类养殖集中地区开展专项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达到预期效果。
(三)注重工作时效,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在4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四川省蛙类养殖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7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水产局。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
联系方式:
省水产局:028-85575713;524510046@qq.com
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028-85505669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028-85564971
附件:1.四川省蛙类养殖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四川省蛙类养殖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蛙类养殖 基地名称 | 养殖户 姓名 | 养殖基地地址 | 主养 品种 | 养殖规模(亩) | 养殖产量(吨) | 集中上 市时间 | 主要用 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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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计表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
2.蛙类养殖基地名称若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可填xxx养殖场(户)。
3.养殖基地地址需精准到村。
4.主养品种为: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蛙类,如有其他养殖蛙类也需填报。
5.养殖规模指从事实际养殖生产区域的面积,单位为亩。
6.养殖产量填今年预计产量,可根据往年产量推理或预估,单位为吨。
附件2
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市(州)(盖章)
事项 | 指标 | 数量 | 备注 |
1 | 蛙类养殖生产单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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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集约式养殖生产单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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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蛙类养殖生产单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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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药残抽检生产单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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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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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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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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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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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移交司法案件数量(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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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举办普法宣传/培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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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发普法宣传材料数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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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印发《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数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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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蛙类养殖生产单位张贴《水产养殖用 药明白纸》海报数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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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万元、吨保留小数点后2位。
2.如出现行政处罚案件,请将案件相关信息附表后一同上报。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每月将此表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3/29/c27e2d3ab70440d48c63c7d7252765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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